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14号
申请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乡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固定资产价值800000元财产进行冻结保全及查封。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2935号民事裁定,对被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2935号民事判决,驳回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2)陕01民终133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29日,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及对申请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00000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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