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4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414.43元,其中本案案款734414.43元,本院案件执行费10000元。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案款734414.4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剩余案款的执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亦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16710908.0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受偿金额为734414.43元,未受偿金额为15976493.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因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卫
审判员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宗成
打印:郭宗成校对:郭宗成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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