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恢1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负责人:刘中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E阳国际1201。
法定代表人:邰社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水上俱乐部南部
法定代表人:刘桐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17660498.65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报告财产。2020年12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桐和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卷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