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4494号
原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B座。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育良,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泰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骆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远望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晓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泰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远望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变更工商登记将涉案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和泰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上海和泰公司受让原告享有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配合被告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后因上海和泰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上海和泰发出解除转让协议通知,协议解除后原告遂要求二被告协助将涉案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但均被拒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但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将该款转入合同约定账户,而是转入原告的其他账户,以致双方发生争议。现原告已在西安市高新分局报案,2019年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立案侦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因原告的报案材料中涉及本次诉讼,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