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破申1号
申请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5579C。
法定代表人:骆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晶,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4F、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7874T。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险峰,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中油公司)以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北方石油公司破产清算。
西部中油公司申请称:西部中油公司与北方石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陕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方石油公司向西部中油公司支付16,595,762.07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北方石油公司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西部中油公司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北方石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其公司大部分债权未受清偿。西安中院于20191年11月13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同时查明,北方石油公司还存在多起诉讼及被执行案件,涉案标的较大,现有财产无法全部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对北方石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北方石油公司提出异议称:一、2015年9月24日,北方石油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以6亿元收购李立持有北方石油公司60%的股权。上海华信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以转入2亿元拆借款形式骗取到北方石油公司60%的股权。上海华信公司操控北方石油公司作为其金融犯罪工具,利用北方石油公司骗取巨额资金后,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转至上海华信公司的关联公司。北方石油公司作为受害人,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高新分局)报案,公安高新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对上海华信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立案侦查。在此案件侦查期间,北方石油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被刑事查封、冻结、无法向西部中油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二、上海华信公司接管北方石油公司后,骗取北方石油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与其实际控制公司上海和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和泰公司以630万元受让北方石油公司持有西部中油公司21%股权。北方石油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提起股权撤销权之诉,雁塔法院经审查认为北方石油公司举报材料涉及该次诉讼,公安高新分局已对上海华信公司立案侦查,遂以(2018)陕0113民初1449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和泰公司通过诈骗方式取得北方石油公司持有的西部中油公司21%股权,涉嫌刑事犯罪,该股权转让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北方石油公司仍未西部中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和泰公司无权行使大股东权利对外决策申请北方石油公司破产。三、西部中油公司申请北方石油公司破产是对公司资产、股东、股权的重大处置,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西部中油公司未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故西部中油公司无权申请北方石油公司破产。四、上海华信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北方石油公司作为受害人,在上海华信公司操纵下形成了北方石油公司对西部中油公司的债务,该债务可能会被确认为非法之债。五、根据(2019)陕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北方石油公司欠付西部中油公司16,595,762.07元。北方石油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北方石油公司现仍持有西部中油公司股权39%,该股份对价为2340万元,结合《北方石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可知,北方石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03亿元,足以偿还西部中油公司的欠款。综上,北方石油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西部中油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北方石油公司于1997年9月22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董事长李立、董事兼总经理王维平;股东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峡云公司)认缴出资4亿元,出资比例40%,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能源公司)认缴出资4亿元,出资比例40%,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和公司)认缴出资2亿元,出资比例20%。公安高新分局以冻财字(2019)492号,冻结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持有的北方石油公司的股权。
西部中油公司与北方石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陕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方石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部中油公司支付欠款16,595,762.07元及利息。西部中油公司同年5月10日向雁塔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西部中油公司受偿金额为734,414.43元,未受偿金额为15,976,493.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雁塔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北方石油公司名下登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西部中油公司亦未向雁塔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北方石油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亦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查封的强制措施,西部中油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雁塔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以(2019)陕0113执469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雁塔法院在审理李立与北方石油公司、上海华信公司、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9月24日,上海华信公司与李立、北方石油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北方石油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李立出资3亿元,占60%股权。上海华信公司指定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李立持有北方石油公司60%股权,并同时收购北方石油公司持有的资产和下属子公司,收购价格为6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北方石油公司支付银行的借款、2亿元作为北方石油公司的流动资金、2亿元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立。2015年11月18日,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李立、刘全辉同志人事任免通知,任命李立为北方石油公司董事长,刘全辉为总经理,并注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已收购北方石油公司60%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即日起,北方石油公司作为华信一级公司管理。2016年3月11日,北方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立变更为刘全辉。2016年11月11日,李立与上海峡云公司签订北方石油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立同意将其持有的北方石油公司60%的股权以2亿元价格转让给上海峡云公司。2017年11月16日,李立又配合上海华信公司将上海峡云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公司60%股权中的20%转至上海浦和公司名下。2018年7月18日,李立、北方石油公司向上海华信公司、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函》,要求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雁塔法院以(2018)陕0113民初14492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方石油公司、上海华信公司、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配合李立将上海峡云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公司40%股权、上海浦和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公司20%股权变更至李立名下。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上海华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陕01民终129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28日,公安高新分局向李立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上海华信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公安高新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
2018年7月26日,雁塔法院受理北方石油公司诉上海和泰公司、西部中油公司、北京远望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雁塔法院经审查认为,北方石油公司已在公安高新分局报案,公安高新分局对上海华信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立案侦查,北方石油公司的报案材料中涉及本案诉讼,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遂以(2018)陕0113民初14494号民事裁定,驳回北方石油公司的起诉。
还查明,西部中油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远望号公司实缴出资300万元、北方石油公司实缴出资2340元、上海和泰公司实缴出资3360万元。
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8日,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李立、刘全辉同志人事任免通知,任命李立为北方石油公司董事长,刘全辉为总经理,并注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已收购北方石油公司60%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北方石油公司作为华信一级公司管理。2016年3月11日,北方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立变更为刘全辉。北方石油公司工商登记上显示,上海峡云公司、上海浦和公司分别持有北方石油公司40%、20%的股权。由此可见,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北方石油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华信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系由上海华信公司任命,北方石油公司的经营管理被上海华信公司控制。
上海华信公司曾控制北方石油公司的经营管理,北方石油公司董事长李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高新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对上海华信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立案。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