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377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8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3民初18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有登记于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30405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20402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20401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30404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30403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30402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30401室七套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之中,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恢37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