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8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温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晨,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3元(得丰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31.5元,由上诉人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凤
审判员  田任华
审判员    魏哲
 
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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