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5988

 

原告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温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瑶,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2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126日,原被告签订《家具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位于西安市XX路宜尚酒店定做固装家具。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定做的家具,有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对原告的口头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并不时以停工相威胁。原告为了酒店能按时开业,忍受了被告的诸多无理要求。即使这样,被告订做固装家具交付的时间严重逾期,造成宜尚酒店的开业时间严重延后。合同约定2018420日前定做安装完毕,时至2018625日,被告才大部分完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故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277536.74元。

被告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定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他公司住所地在莲湖区丰禾路228号鑫源中心鑫苑中心301-1-3009号,故应移送至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莲湖区丰禾路228号鑫源中心鑫苑中心301-1-3009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辖区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46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姚可选

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