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685号
原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29号院内一排第二户。
法定代表人:刘学动,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海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白草沟村村委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08日立案。原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