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29号院内1排2户。
法定代表人:刘学动,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821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双方共同确认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王家居民委员会工程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垫付材料款、人工费共计902788元(仅包含2013年11月1日之前垫付款项及(2010)临兰商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款项)。
二、涉及其他工程及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部分,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
三、上诉款项用于(2010)临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及执行利益支付,双方同意支付比例为:自2021年10月28日之后的每笔执行款项,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得40%,被上诉人***、***分得60%,直至902788元支付完毕为止。
四、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向王玉贵、张士侠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786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9元,减半收取8934.5元,均由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该协议确认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垫付的金额以及双方在(2010)临民一初字第31民事判决书案件中案款分配的金额,故该案件依据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驳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鲁13民终8210号民事调解书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