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02民初2852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金源路329号院内一排第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4070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系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三元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用618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25日起以618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三元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两份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镇,工程名称:亲和家园银和院。分包的方式是劳务分包,施工的内容:外墙10分厚聚苯板,抗裂|黏贴砂浆,网格布锚定等,所有材料由被告提供。另一合同的外墙真石漆,水包沙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进场施工,并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经原告了解,该项目的施工总包系被告二,三元建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三元公司作为总包违法分包被告一,在由被告一分包原告,明显系违法分包。为此,被告二应对涉案劳务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且合同的第三条,明确记载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总包每月15号支付原告,但是被告二并没有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的劳务费用。两被告因未按照规定发放劳务工资,导致原告在政府上访反映,后经白沙埠人社所调查处理并作出解决的方案,一个月内(2023年6月25至7月25)结清尾款161870元,后三元公司仅仅支付1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金额属实,按照我与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给我拨付合同的95%,但是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我拨付,因此案涉款项应该由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 被告三元建筑公司辩称,案涉外墙保温工程我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发包给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施工,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进度款拨付完毕,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让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土华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系中土华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为该分公司负责人。 2021年9月30日,三元建筑公司(甲方、总包单位)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乙方、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银和院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施工事项分包给乙方施工,1、工程名称:亲和家源---银和院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临沂市兰山区××镇;3、工程内容:(1)银和院1#、2#、3#、5#、6#、7#、8#、9#、10#、11#、15#楼100mm厚阻燃型聚苯板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工程;(2)银和院12#、13#、16#、17#、18#、19#、20#、21#楼90mm厚AB***苯不燃保温板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工程;(保温材料规格要求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具体做法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温工程暂定总价7620000.00元,涂料工程暂定总价3705000.00元,合计暂定总价113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贰万伍仟元整)。付款方式:(1)每个月按保温总进度拨款。每一栋楼保温工程完成后,支付保温工程款的75%;每一栋楼涂料工程完成后,支付涂料工程款的75%。(2)每一栋楼资料提供齐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及相关部门出具合格报告并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3)剩于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房日起一年内的对应日,经甲方和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不计息)。(4)乙方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再行支付款项。第五条双方责任:7、本工程由乙方的直属队伍施工,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费用。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产生的延误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21年11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地址名称:亲和家园银和院6#、10#号楼。二、分包方式:劳务分包。三、施工内容:外墙10分厚聚苯板,抗裂/粘结砂浆,网格布锚钉等所有材料由甲方提供。四、劳务分包价款。1、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建筑外墙聚苯板保温以实际工程面积计算。轻工人工费单价为:35元/平方米(含红砖墙打底子、红砖墙与混泥土墙交界处贴TS防水材料)。2、双方估计本工程外墙保温合同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3、外墙保温面积按照外墙周长乘以总高度。所有洞口扣除。翻榜、线条、造型、飘窗空调板、二次贴板等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屋顶构配件按实际保温展开面积计算。4、外墙聚苯板保温轻工合同总额为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多减少补。工程款的结算。1、乙方进场后甲方不予给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所有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每月15号之前走农民工工资发放平台给与发放,期间乙方不得问甲方索要任何费用。每栋楼外墙保温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完成量的80%(注:平台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不够完成量的80%由甲方补贴,如超出由乙方退回多余的或双方协商处理)。经开发商、总包、监理及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7日内支付给乙方总工程量的90%,余款待核实工程量后,不计息一次性付清。备注:本工程竣工后半年总包不拨款有甲方付清。 同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另签订《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名称亲和家园银和院6#、10#号楼,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施工内容为外墙真石漆、水包砂材料由甲方提供。劳务分包价款:1、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建筑外墙真石漆、水包砂以实际工程面积计算。轻工人工费单价为:21元/平方米(如果达到厚度要求可以不刮两遍找平砂浆一层5mm二层及以上3mm)。2、双方估计本工程外墙真石漆合同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3、外墙真石漆、水包砂面积按照外墙周长乘以总高度。所有按实际收方面积计算。4、外墙真石漆、水包砂轻工合同总额为252000元,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多减少补。施工阶段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4、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人工费,因甲方拖欠人工费引发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工程款的结算:1、乙方进场后甲方不予给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所有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每月15号之前走农民工工资发放平台给与发放,期间乙方不得问甲方索要任何费用。每栋楼外墙保温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完成量的80%(注:平台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不够完成量的80%由甲方补贴,如超出由乙方退回多余的或双方协商处理)。经开发商、总包、监理及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7日内支付给乙方总工程量的90%,余款待核实工程量后,不计息一次性付清。备注:本工程竣工后半年总包不拨款有甲方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原告称被告未按约定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原告上访反映此事,后经白沙埠人社所协调,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欠薪案件结案申请书》,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37132519********,我反映的亲和家园银和院项目6#10#保温涂料拖欠工资案,经白沙埠人社所的调查处理,双方已达到解决方案。我不再有其他任何诉求,现申请对我投诉的案件进行结案。双方约定一个月(6月25-7月25日)我负责维修6#10#楼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维修完毕,一次性结清尾款161870元。原告***签字捺印。被告***委托***为欠薪方代表签名捺印。后被告三元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0元,剩余61870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劳务合同相对方,应当支付劳务费,被告三元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拖欠的工资先行清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三元建筑公司提交中土华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及***出具的《***》一份,内容为:亲和家源银和院工程外墙保温人工费2200000,大写:贰佰贰拾万元由中土华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支付,与三元建筑公司无关。所有上门讨薪人员或拨打投诉电话事件均由中土华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法人***出面解决。原告主张利息以61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支付其相应劳务费,庭审中,被告***对于欠付原告劳务费6187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187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资款支付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部分主张,以61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三元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被告三元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虽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和任何经济往来,不应向其支付工资,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三元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全面监督义务,致使原告的工人工资被拖欠,其应依法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其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后,若已结清应付款项,可依法进行追偿,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三元建筑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1870元及利息(利息以61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已减半),由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