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8号15号楼1单元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06206326N。
法定代表人:王绍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2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281执1611号,执行标的825661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7月28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22年8月1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四台,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2022年8月12日,本院轮候冻结了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胶州市交通运输局享有的未到期债权,期限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管所等部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赵联青
审判员 贾立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