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8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8号15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0620632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0281民初1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2411号]。后本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自己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恢10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