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5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嵇建成。
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本院以(2017)鲁0785财保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债权7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7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0785执1444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执144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限你公司三日内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债权72万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
附:(2018)鲁0785执144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