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唐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宋世鹏。
被执行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迎宾大道**院**楼**520。
法定代表人:常杨永。
本院在执行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0)鄂0107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18,590元;2、向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8,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向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318,59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案件受理费6,148元、执行费5,07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8,909.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9,727.7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房翰申
书记员吴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