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568Q。
负责人支伟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茹,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新洲西路新洲花园A区房产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12536467。
法定代表人刘登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迎宾大道3188号院4号楼5层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8825698N。
法定代表人常杨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杨永,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三层76号院。
被执行人赵玉科,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6号院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冯春花,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2号院1号楼19层G座。
被执行人刘喜庆,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4号院7单元701室。
被执行人房红军,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4号院7单元701室。
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729楼36号。
被执行人赵婧,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涛之妻。
被执行人刘登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州县人,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刘家坪村。
被执行人裴晓玲,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州县人,住陕西省子州县马蹄沟镇刘家坪村,系被告刘登强之妻。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杨永、赵玉科、冯春花、刘喜庆、房红军、张涛、赵婧、刘登强、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杨永、赵玉科、冯春花、刘喜庆、房红军、张涛、赵婧、刘登强、裴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借款本金1880915.99元,承担该借款本金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年利率为12.96%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344%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杨永、赵玉科、冯春花、刘喜庆、房红军、张涛、赵婧、刘登强、裴晓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0元、执行费21523元,但被执行人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杨永、赵玉科、冯春花、刘喜庆、房红军、张涛、赵婧、刘登强、裴晓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喜庆在陕西省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享有30%的股权并由冯虎山代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喜庆在陕西省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享有30%的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杜志波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婵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