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负责人:赵金亮,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登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喜庆,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房红军,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登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裴晓玲,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原审被告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刘喜庆、房红军、张涛、**、刘登强、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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