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12号
申请人陕西三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为610016892000XXXXXXXX)账户的存款662370.34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089.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为610501104694XXXXXXXX)账户的存款662370.34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081.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营业室(账号为26090824192XXXXXXXX)账户的存款662370.34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35.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账号为26090807192XXXXXXXX)账户的存款662370.34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00.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1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1月19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