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房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
负责人:赵金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林、王静茹,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赵玉科,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刘喜庆,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房红军,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张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赵婧,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裴晓玲,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原审被告延安蓝光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赵玉科、***、刘喜庆、房红军、张涛、赵婧、***、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天地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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