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8350号
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6号龙湖紫都城1-6幢3-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K8RXJ。
法定代表人:黄霞,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二幢一单元10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55779A。
法定代表人:薛可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向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78.92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