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55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二幢一单元10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 234.25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 234.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冯晓璐
法 官 助 理   张 阳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