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9401号
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6号龙湖紫都城1-6幢3-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K8RXJ。
法定代表人:黄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纬,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二幢一单元10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55779A。
法定代表人:薛可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7.82元,减半收取2278.91元,由原告重庆***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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