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69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春,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薛可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振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车 乐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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