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7520号
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1B。
法定代表人:郑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01。
法定代表人:于渊学,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257.25元,剩余257.25元由原告广州万汇隔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金智华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金智华送达时间: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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