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2财保114号
申请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白桦林间林间集市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于渊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东凤葡萄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611.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1351611.2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3年5月5日,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351611.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相当于1351611.2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