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872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对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118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118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9行的“信息”补正为“利息”;第六页第11行的“被告明德公司”补正为“被告德明公司”;第九页第9行的“该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九页倒数第2行的“以626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正为“以6265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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