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9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经开区凤城八路白桦林间林间集市5层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5401。
法定代表人:于渊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567112759J。
法定代表人:**选,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