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9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经开区凤城八路白桦林间林间集市5层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5401。 法定代表人:于渊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567112759J。 法定代表人:**选,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