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2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白桦林间集市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于渊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3)甘10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20734.92元、质保金54444.73元,共计475179.65元。2、案件受理费8428元,由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可供执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八路支行账户中有存款483607.65元,本案已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协商中。2023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协商中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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