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2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5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东凤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东凤葡萄酒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273043000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凤酒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东凤酒庄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东凤酒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