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欧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欧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与文景路叉口碧桂园文景府右侧商铺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白桦林间林间集市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欧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泽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泽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欧泽龙公司与***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此有欧泽龙公司与***签订的《西安华润未来城市DK6B公共区域墙第砖铺贴瓦工施工协议书》可以证明。2.工程进度考核考勤工资发放中***并未出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参与该项目劳务施工,仅凭***出具的欠条不足以证明,且该欠条并无***签字盖章,系***与***的私人交易,与欧泽龙公司无关。3.本案涉及建筑工程行业瓦工工作,该工种工作报酬均为计量包工模式,故每批次完工都会向同行工人代表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作为后期结款证明。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提交意见称,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无论用人单位与违法分包人是否结清,其均应清偿农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追偿。且欧泽龙公司并未提交已经结清的相关证据。2.***一审中提交了与案涉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该项目经理认可***的身份信息,并曾帮***与欧泽龙公司及***协调支付工资事宜。案涉项目发放工资的情况是,依据工资发放数额制定工资表,且允许小组长代领工资之后发放组员,正因管理混乱才致农民工工资拖欠。3.二审法院认定欧泽龙公司、德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欧泽龙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欧泽龙公司应否对***向***支付劳务费9960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一,欧泽龙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故其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清偿责任为直接清偿责任,并不以欧泽龙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为前提,欧泽龙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均不影响其违法发包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其二,***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曾参与该项目劳务施工。故一、二审判决欧泽龙公司应对***向***支付劳务费996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欧泽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欧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