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3489号
原告何正平,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冉军,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平与被告陕西德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正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