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绿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绿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门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财保8号
申请人:青州市绿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仙客来南路6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5769225C。
被申请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0930675D。
申请人青州市绿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门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89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8月9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