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000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龙(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61Y。
法定代表人:倪厚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聂天,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居民。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聂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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