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2021)陕03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03执26号之一
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688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至2022年3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台区长青路x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产至2024年3月9日(上述强制措施,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 文
书记员  贺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