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03执26号
申请人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20)陕030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66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贺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