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岱中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郝孟大,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36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