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4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址:陵城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93****48N,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