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4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址:陵城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93****48N,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