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

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与昌乐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与昌乐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字第1633号
原告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孟大,经理。
被告昌乐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