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510号
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秦渡镇秦四村老予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34763。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273E。
法定代表人张乃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128.5元,剩余11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相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