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建的红旗村安置住宅小区项目中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畅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