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7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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