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197号
原告: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辰北模板市场精品区3排1号,信用代码:9161013635170056XB。
法定代表人:张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甲字一号D1楼5层02室,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4537N。
法定代表人:吴清明。
原告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西安金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月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