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6657号
原告:西安天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5。
法定代表人:杨景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37N。
法定代表人:吴清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兰,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天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天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天成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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