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惠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3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直属村33号。身份证号:510521197103151604。
被执行人:陕西惠龙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惠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铜印劳人仲裁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