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一审被告:燕艺超,男,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再审申请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燕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恒强公司申请再审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215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本案执行期间,***表示放弃部分债权,仅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其188万元整以了结该案,恒强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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