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财保15号
申请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军,陕西秦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城市移民搬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与五星路十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启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城市移民搬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移民搬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韩城市XX路XX小区价值3000万元的商铺、房产等建筑物采取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城市移民搬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韩城市XX路XX小区价值3000万元的商铺、房产(具体房产信息附后)。
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王 米 米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
附件:
韩城市移民搬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信息
一、五星路云栖花园小区1#、2#楼一二层临街商铺12套(2918.16㎡);
二、五星路云栖花园小区农贸市场(8#)一至四层(6207.29㎡);
三、1#楼
1单元:301(108.9㎡)、501(108.9㎡)、601(108.9㎡)、602(108.9㎡)、701(108.9㎡)、702(108.9㎡);
四、4#楼
1单元:702(77.29㎡);
2单元:101(100.87㎡)、702(77.29㎡)、703(100.87㎡);
3单元:101(100.87㎡)、201(100.87㎡)、203(100.87㎡)、301(100.87㎡)、302(77.29㎡)、303(100.87㎡)、401(100.87㎡)、403(100.87㎡)、501(100.87㎡)、503(100.87㎡)、601(100.87㎡)、603(100.87㎡)、701(100.87㎡)、703(100.87㎡);
五、6#楼
2单元:101(119.46㎡)、103(118.9㎡)、201(119.46㎡)、203(118.9㎡)、301(119.46㎡)、303(118.9㎡)、401(119.46㎡)、403(118.9㎡)、501(119.46㎡)、503(118.9㎡)、601(119.46㎡)、603(118.9㎡)、701(119.46㎡)、703(118.9㎡);
六、7#楼
1单元:704(58.7㎡);
2单元:401(58.7㎡)、704(58.7㎡);
以上合计:住宅41套,面积4242.94㎡,商铺1#、2#楼12套、8#楼一至四层,面积9125.45㎡,住宅及商铺面积共计133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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