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581民初1969

原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3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南路西韩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宗文,男,生于1955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XX街XX道XX村XX组,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9790310XX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五星路西宏阳佳苑办公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立,男,生于1984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XX乡XX村XX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9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9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