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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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81民初636号

原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路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13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201931共420天,逾期利息为103561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还款期限10日之内。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加盖有其公章)。同日,原告指示本公司财务工作人员薛秋梅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银行转账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都没有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电子银行回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尚欠其公司122万元货款,要求以122万元货款抵消150万元本金的一部分,原告认为被告所称的货款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庭对122万元的货款也没有认可,且被告对其辩称的122万元货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2减半收取9616元,被告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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