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1民初340号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社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甜,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00元,减半收取2937.50元,由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