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监字第00001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燕艺超,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状元东街。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燕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1款、第2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长蒙振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